菲律宾领馆盖章股东名单
领事盖章的概念
领事盖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馆盖章”。从广义上来说,领事盖章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馆盖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盖章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盖章,又称“领馆盖章”。
领事盖章的历史沿革:领事盖章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盖章,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盖章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盖章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盖章,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盖章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盖章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外交部领事司和领馆盖章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 事盖章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盖章。对拟办-理的领事盖章,属于贸促会盖章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盖章,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盖章。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由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外交部领事司和领馆盖章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盖章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进行盖章。对拟办-理的领事盖章,属于贸促会盖章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予以盖章,然后送外交部领事司盖章。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领事司。
在领事盖章中,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对单据文件先进行盖章是外国驻华领馆盖章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盖章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的盖章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盖章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领馆盖章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盖章,而不得直接交领馆盖章。
外交部领事司办妥盖章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领馆办-理领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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