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埃及好不好办理使馆签章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使馆签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使馆签章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签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签章手续。有了使馆签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使馆签章,而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使馆签章?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使馆机构签章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使馆签章,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使馆签章,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签章。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签章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使馆签章,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馆的使馆签章。
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理使馆签章是否有时效规定?
答: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使馆签章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另外,一些国家驻华使馆在受理使馆签章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理使馆签章,办-理后要尽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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