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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外国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向我国驻外领馆申办领馆签章?
答:我国驻外领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文书的签章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签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馆签章和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签章手续。
一些领馆签章的个别要求:
*巴基斯坦领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签章;
*哥伦比亚领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签章;
*科威特领馆要求Invoice必须与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一起签章
蓝色产地证必须与白色产地证一起签章
*利比亚领馆单认产地证需附正本Invoice,按Invoice金额收费;
*印度尼西亚领馆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证/书、GMP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产品承认说明;
签章是对公证而言。当文书在国与国之间传递时,为了能够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够被另一国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领馆/领馆公证签章应运而生,领馆签章被称为是“为出国的文书办-理签证”。它涉及的方面很广,从国内到国外,从公司的成立到解散,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领馆/领馆公证签章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领馆签章是指一国的外交、领馆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签章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馆签章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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