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领事出口销售证明书盖章

  企业资讯     |      2020-11-13 14:52

 

柬埔寨领事出口销售证明书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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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领事盖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事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盖章,而后外国驻华领事再确认盖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领事盖章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盖章,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领事盖章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领事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领事的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与外国经贸、文化等交流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国门,人员交往日趋频繁,出国探亲、访友、居住、学习、旅游、经商的人数骤增,外国来华从事经贸、文化等往来活动的数量也大幅攀升,领事盖章的概念随之深入人心,国内外领事盖章量与日俱增,仅去年国内领事盖章量已突破80万份,国外领事盖章量达到35万份。在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事盖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事盖章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盖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事的盖章手续。有了领事盖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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